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然保护修复、工程治理、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封山(河滩)育林育草、生态补偿等措施,对沙化土地严重区、草原生态脆弱区、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等实施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