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