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地、水土保持流域、湿地、防风固沙、重要资源保护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区域,实行优先保护和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的规定进行活动。依法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集虫草、非法穿越等活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