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生态功能区划编制自治州生态功能区划,对国土空间进行分区,划定限制发展区和禁止发展区,明确各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