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重点生态功能区属限制开发建设区内,应当减轻生态空间的占用,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加强生态修复,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