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重点生态功能区属限制开发建设区内,应当减轻生态空间的占用,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加强生态修复,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