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地、水土保持流域、湿地、防风固沙、重要资源保护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区域,实行优先保护和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的规定进行活动。依法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采集虫草、非法穿越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