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财政支持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务员、文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等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