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Chapter 4 社会责任Article 25In force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财政支持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鼓励和支持公务员、文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等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积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和有关志愿服务活动。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