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大围山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