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大围山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自然景观、林木植被、水体、地貌、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生态和人文资源。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因项目开发建设造成生态和人文资源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