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条例/Chapter 4 利用管理Article 35In force大围山区域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