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