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推动法治实践活动;

(五)检查、考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办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中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