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