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十四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照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确有困难的,可安装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核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用户用电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核定电量比例。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