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十五条有效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不宜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安装在供电变压器出口处;(二)公用、共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安装在用户一侧。供电企业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负有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