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骨髓、遗体或者遗体器官。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