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三章 社会文明倡导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依照规定优先获得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