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九条已修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其限期补齐;符合规定的,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