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四)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应当予以纠正的不适当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