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每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送报备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