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六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三)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