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