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指导、规范审判及执行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指导、规范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