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备案,补交有关材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逾期不报送的,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