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立法协作单位提供咨询意见,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