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