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指导审判及执行业务的文件、人民检察院指导检察业务的文件有本规定第十条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废止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