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收到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