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需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回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