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保护责任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或者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