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Chapter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Article 26In force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保护责任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或者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责任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