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吉林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记。非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吉林市知名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或标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