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吉林市知名商标"的字样和标记。

非知名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吉林市知名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字样或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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