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核准登记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