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商标所有人可申请注销其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