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所有者的,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