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拦断江河捕鱼、掏干锅捕鱼、鱼鹰捕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鱼鹰捕鱼时,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