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渔业水域经济鱼类可捕标准:鲫鱼、香鱼17厘米以上;鳊鱼、魴鱼23厘米以上;鲤鱼、重唇鱼27厘米以上;青鱼、草鱼、鲢鱼、鳙鱼44厘米以上;鲶鱼17厘米以上;鳜鱼14厘米以上;青虾3厘米以上;大银鱼6厘米以上;池沼公鱼5厘米以上。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