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或者经维修的水井,应当经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钻井或者维修水井,禁止采用污染地下水质的工艺和材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