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新建或者经维修的水井,应当经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钻井或者维修水井,禁止采用污染地下水质的工艺和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