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钻井和维修水井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水管理部门核发或者验证的钻井资质等级证书方可施工。

钻井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