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损毁公厕设备和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