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