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或者拒不移送的;(二)继续行使依法已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解释或者专业意见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