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城市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或者拒不移送的;

(二)继续行使依法已经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解释或者专业意见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