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束牵引带;(二)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四)乘坐电梯、上下楼梯的,主动避让他人;(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商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携带导盲犬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