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束牵引带;

(二)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乘坐电梯、上下楼梯的,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商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