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监管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举报违法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