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