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举报违法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